事实上,到19世纪最终形成的三大系列基层社会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已是螺旋式发展后的结局。在这样的结局中,“国”的力量显见在消退,作为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行会的力量则在加强,而其中士绅的作用更加受到普遍的关注。当然这一切,还都保持在“稳定”、“均衡”的框架之中。
作为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代表的士绅,其对地方事务干预的力度有了大幅度的增强。如前述太平府当涂县大官圩基于水利工程的乡族组织似已发挥实际统治圩区的作用,拥有责罚之权——“有竹板为扑责,具以督愚顽”,甚至要求上层政权结构的官府退出圩区管理——“工房不得与事,自免需索”;“夫齐则工备,何必委官提勘?”[55]而道光《徽州府志》所载“浙江省截米案”[56],也能说明问题。其案由徽州府山多田少,丰年只有数月之粮,仰赖徽商自江浙二省运米来贩。而浙江方面每私行堵截徽商米船过境。嘉庆八年、九年(1803、1804)徽州士绅以民食不济、“一线梗塞,万户啼饥”,反复上告、层层上告,最后江浙督抚会同撤去水卡,开放商船米谷流通。
通过此案,可看到如下各点。
1、浙江截米一案实际冲突的双方,均为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族绅乡绅邑绅。徽州府方面较为明显。嘉庆八年(1803)首告者为徽州府歙县巨姓汪氏宗族的族绅——职员汪兆荣、监生汪榕。嘉庆九年(1804)为歙县绅耆封赠内阁中书吴文琇、米贩姚士英、乡耆鲍日昭以及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国栋和休宁监生黄宜椿等。其中,吴、姚、鲍、许均为歙县大姓。各大姓的绅士、耆老、行会首领(从后文知米贩姚士英又是“牙行铺户”)在此事件中结成了一致行动的乡族组织。浙江方面虽不甚明显,但浙江巡抚道破了天机:“彼间亦有绅衿公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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