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嘉庆十二年(1807),桐城祝氏宗族订立家规,呈县请批。呈文为:
“窃思国有律法,所以整饬朝纲;家有规条,所以约束户众……当兹族众丁繁,贤良自守者固多,桀骜不驯者间有。欲求整齐,须仗金示,爰开条例,呈请家规,仰叩玉章,俯临弹压……俾人心归顺,永为尧舜之民,庶家政肃清,聊助循良之治。”
此呈文生动体现了基层宗族统治对上层政权统治的依赖关系——欲求家政“整齐”,则须仰仗上宪“金示”,则须“呈请家规,仰叩玉章,俯临弹压”。从上层统治看,可使基层社会“人心归顺,永为尧舜之民”;从基层统治看,可使“家政肃清”,反过来又对上层政权“聊助循良之治”。而桐城县冯知县即有批文:
“祝姓户族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入孝出弟、崇俭斥华、修读朴耕,安分守业,听从户尊长等开列规条,共相遵守。如有不遵约束者许该户长据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惩治。各宜凛遵毋违。”
这样的批文,等于正式赋予祝氏家规以法律效力——如不服从家规,便是犯罪,便要如祝氏宗族所期待的“俯临弹压”那样,受到官府的惩治。而祝氏宗族也就有如拿到了国家支持的上方宝剑,正式成为国家政权和司法的补充,可合法地按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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