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而志之”,为助学而捐田,办理立户、呈文、钤印、勒石、批章程等一应手续,以为合法,体现了王氏家族对上层政权的依赖。而知州任寿世撰写的碑记,则道明了家族宗族更深一层对上层政权的依赖。碑文中有:“世之人享祖父之余业、受国家之厚禄,丰其奉养、广其田宅、私其子孙而已”,“今王氏不惟垂一家之范,而有以普一邑之施;不惟兴今日之学,而有以惠来兹之士。”[53]
乡族组织由于由各族各姓组成,其地方行事,似乎更需得到上层政权承认的合法地位。从地方志中可见,安徽各乡族组织举办的几乎一切地方事务——文教、赈济、仓储、水利、津渡桥梁、社会救济等均需呈官立案,钤印勒石,以求合法地位和政权保护。地方公议决定之事,更要呈县批准勒石,借助政权的力量监督遵守施行。明洪武年间官方确立的城隍祭祀制度中,比照现世同级衙门,最下一层为县城隍。而如怀宁县除了“有府城隍会,有县城隍会”,还有“总铺、高河铺、石牌城隍会”[54]这样的镇城隍的祭祀性乡族组织。这一方面反映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控制下市镇的发展和“自立”倾向,一方面也反映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将自己置于省、府、州、县各级行政序列下层的愿望和认识。
三、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的变化
<< 上一页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