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试论19世纪中期战乱之前安徽双重统治的格局 |
 |
时间:2007-3-10 10:46:06 来源:不详
|
|
|
能强其舍己从人”;“彼间绅衿亦复甚多,百姓惶惶共为私禁,亦不能官为强勒出贩,致酿事端。” 2、 双方冲突的实质,除争“民食”外,亦有各以双方为背景的徽商、浙商利益之争。冲突过程中,徽方打着“救民汤火”、为民情命的旗号;浙方亦称“百姓惶惶”,然开始徽方即指斥浙方“奸牙地棍”“诈扰害商,视为利薮”;最终又流露出“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商人持血本觅蝇头者,竟遭阻陷,米船俱未得归”,则是有力的证明。 3 、双方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族绅乡绅邑绅均具有相当大的势力和能量。徽方绅耆人等完全是有组织的——歙县动员了以封赠内阁中书吴文琇为首共百余名的绅耆联名上禀;又以行户姚士英姚永生、乡耆鲍日昭分别代表牙行铺户等乡族组织和地方大姓宗族组织“哓哓呈禀”,“环禀”、“号禀”;继派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国栋等以及当事人代表行户姚士英等赴两江总督辕署上告,并密切联系,将实地情况和各宪有关公文随时抄录通报,以使其审时度势,“合词再呈”。浙江嘉庆八年(1803)截米,地方官不但不“儆奸”,“反将过境之米勒起封贮,不给价,不放行”;嘉庆九年(1804)截米,后者则直接是地方官淳安知县古某出面设卡拦截了,而这种“官方行为”,浙江巡抚已为之作了明白的注脚:是“彼间绅衿”的意图。 4、双方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族绅乡绅邑绅均对上层政权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或制约力。整体上看,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族绅乡绅邑绅是基层社会的实际统治者,州县地方官是超乎(凌驾于)各组织之上的政权的代表。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族绅乡绅邑绅需要向上依赖地方官——政权,调节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赋于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政权的力量干预和保护之。各地各级地方官对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族绅乡绅邑绅的上禀、呈文、吁请,则均十分重视,处理迅速,言听计从,予以支持。徽州士绅上禀,均为徽州府、安徽巡抚、两江总督处同时上禀,全面开花,并不逐级上禀。而各级官员非但不责其越级之咎,反而均即时下发处理批文,以致出现各级批文互有交叠的现象。而从浙江地方官的角度出发,也理直气壮——“彼间亦有绅衿公呈”;“彼间绅衿亦复甚多”。他们始则并不“儆奸”,“反将过境之米勒起封贮,不给价,不放行”,继则直接出面设卡拦截运徽米船,最后在安徽巡抚、徽州府知府移文商请;上宪两江总督飞咨饬令的情况下,竟敢装聋作哑、指东道西——避开淳安设卡截阻的要害问题,但云长安并不遏籴,听徽来贩。同时“愈咨愈阻 << 上一页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