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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世纪中期战乱之前安徽双重统治的格局

时间:2007-3-10 10:46:06  来源:不详
; 咸丰元年(1851)监察御史宗稷辰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地方官无时无事不依赖保甲:“在城则校士、讲书、收词、审案,日接保甲中人;往乡则劝农、催粮、勘山、相验,日履保甲中地”。而编查保甲首先应查巨族,再编小姓,以为联属。如其族长乡正“诚得端人为之,一族中匪类有所不容”,勾摄人犯亦赖其协捕,“祠谱修明之处,其人民皎然难欺”,“不特一方之民族无可假冒”,一乡之良莠也“无可掩藏”。要想实施保甲,让“保甲皆真实”,必须首先劝导大户乐于遵从,然后推及单门;必须礼聘“端正绅耆”,行乡约讲法教化之事。[18]比宗稷辰早些时候的道光举人张海珊,更为清楚地说明了州县地方官依赖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道理。他说:现聚族而居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诚能严土断之禁,重谱牒之学,立大宗之法以管摄天下人心,那么,族必有长,凡劝导风化以及户婚田土竞争之事,族长先听之,事之大者方许告官,国家赋税力役之征亦先下之族长,族则必有田以赡孤寡,有塾以训子弟,有器械以御盗贼,惟族长之意经营,而官只为之申饬其间。且凡同姓而谱未通者官为通之;单丁只户不成族者,官使之附于大族;游寓之家其本族不能相通者,官亦使之各附于所寓之地。以族长率同族,则民不惊;以单户附大族,则民各有所恃。以乡遂(即行政区划)聚民,是聚于人力,以宗族聚民,是聚于天然。“聚于人者,容或有散之日;聚于天者,因无日而散之矣。”这既是对于基层而言的“自卫之方”,也是对于国家而言的“卫上之道”。[19]
    从安徽的情况看,正是家族、宗族、乡族系列构成了国家第二层次亦即基层社会的统治结构。
   
聚族而居,在安徽极其普遍。一族一姓,经数十世,历千百年,不轻去其乡。“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皖南,“一族所居,动辄数百或数十里。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20]。“举隅都以知氏族,即氏族以识户口。遇同邑之人而询其何许,答以某乡,则姓可无庸再叩”。“有千百年祖墓,有千百年祠宇,千百年乡村”,“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 [21] 皖中,“一乡数千百户大都一姓,他族非姻娅无从附居且必别之曰客姓”。淮军将领刘铭传始祖元末明初自山西迁至合肥大潜山南大烟墩,世世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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