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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时间:2007-3-10 10:50:05  来源:不详
家规族法管治着人、族人生活、生产的方方。 

    清代族权的强盛固然有基于血缘、地缘关历史传统原因,而官府对族、宗族、乡族的认可、引导、利用不能不说是又一重要原因。清朝历代君王都实行扶植族权“以补王政所穷”、依靠族豪以收“约束化导之功”的政策。康熙时颁《圣谕十六条》教化万民,其中就有“笃宗族以昭雍睦”一条。雍正四年(1726年)国更以立法形式明确族权在社会基层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21]扶植族权,正是因为它对统治者控基层社会有可资利用的大好处。由于官府的利用扶植,族长获得广泛而牢固的权力,这主要包括:族籍的认可权、承嗣权、祭祀主持权、教化权以及族内其他公共事务的组织权、决定权,对外事务的交涉、处理权,纠纷的调处、裁决权,某些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族规和国法)的惩处权。“吾国大族有讼事,先由族长听断,然后告官。或守望相助,有盗警则群起而斗却之。是二者亦无烦官。所谓官者,不过收钱粮而已。”[22]这样一来,权大势重的族、宗族、乡族就又与乡里组织发生紧密的联。在多数地方、多数情况下,昔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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