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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时间:2007-3-10 10:50:05  来源:不详
家”统族,宗族以“宗”统族。人们在聚族而居、各各灶“”的基础上,通过“立宗收族”组成宗族[19]。宋以后宗族得到长足发展,清代则更为昌盛,不但宗族数量增加,族产、族祠、族谱等都有大的发展。基于地缘关和共同需要,族、宗族又发展成乡族。乡族是地方各族、宗族为实现共同利益和目的(包括*、经济、军事、文化)而形成的联组织[19]。这种基于血缘、地缘关族、宗族、乡族构成基层社会的一个个小共同体,每个社会成员都在也只有在这种小共同体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就某一具体地方的公共事务而言,多以宗族或乡族的形式经营。“吾国之施治于全国也,以县为起点,其施治于人民也,以族为起点。”[20]此语意指旧时官治行政以县为基础、起点,对人民的日常、具体管治则以族为基础、起点,可见封建时代族、宗族、乡族在基层社会的重要地位。在这种小共同体中,基于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宗法观念和传统习惯,形成牢固、势大的权威和行为规。拥有这种权威的多为族中之长者即族长、族正,另外还有凭功名而成地方精英的乡绅。小共同体中的行为规法族规,为官府所认可,其在乡问的实际效力常在国法之上。可以说,旧时尤其是清代,族、宗族、乡族是基层人们生存和活动的最主要的载体,没有人能离开它而存在。长、族长恃其权威,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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