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
|
时间:2007-3-10 10:50:05 来源:不详
|
|
|
伦理造乡绅[6]3。于建嵘认为,清代地方*制度的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7]52。准确描述、概括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是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关键。笔者认为,清代是族权、绅权、官权共治乡村,互为影响;族权主要以血缘关系确立其在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绅权主要以其对知识的垄断及其与官府的关系来确立其在乡村的权力与权威;官权则倚恃皇权,主要以保甲制作为其在乡村的延伸;而源于皇权的封建教化引导着族权、绅权在乡村的活动,成为国家控制乡村的主要精神手段;民权则被严重压抑,以至于基本不存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见《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见《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当代学者温铁军、秦晖认为“国权不下县”,仍持这种观点(见秦晖:《传统十论》,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