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712年)二月清廷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又逐步在全国各地推行“摊丁入亩”的重大赋役制度改革。这些改革确定了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廷终于下令停止人丁的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驰废,其征收赋役的职能转为保甲制兼担,保甲制因此而愈加受到封建国家的重视。
清代保甲制度是封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官治行政末梢在乡村社会的廷伸。所谓“王权止于县政”仅在县官由朝廷任命、薪俸由国家支付这个意义上才能成立。自宋代以还,封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呈步步增强之势,至清代达致顶峰。清代官府直接干预乡间事务的方式主要为两项:一为县衙胥吏差役下乡催征钱粮、揖捕人犯;再就是在乡间设立保甲制度。清代保甲制度定型后其职掌主要为三大项:户政、治安与赋役,其中治安又为重中之重,即所谓“保甲之设,所以弥盗安民”[8]。为实现上述职能,清统治者沿用历代编户齐民的政策,大体以十进制编组民户,以每户门牌为基础,编造保甲名册。其步聚大致为:先由各州县官将“循字簿”和“环字薄”二册及门牌纸交予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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