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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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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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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使这种民户编组增加了民人相互监视、纠举、连带负责的法家精神。而后历代统治者均奉行内圣外王之道,沿用不替。王安石变法,创保甲制,使之更趋严密、制度化。清承前制,又使之大为发展。这种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按一定规则将高度分散聚居的基层人民组织起来,是封建政权实现其对基层社会有效统治的重要措施。清代地广人众,交通、信息条件差,正式官吏不足3万,州县之“亲民官”更不足2千[14]25。受这些主客观条件制约,清统治者必然如同前代一样采行保甲制,并予发展。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在州县之下再设正式官僚机构、委派正式官吏所带来的统治成本的巨增,另一方面又可博得不扰民、“无为而治”的美名。而本乡本土的保甲人员熟知当地情况,保甲制所设计的民人相互间共同担保、连带负责的机制,使官府可通过对保甲人员的督责达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监控和统治。有学者称:“以保甲和连坐为重要内容的连带责任,是小政府在有限的信息约束下控制大国家的有效手段。”[15]即是此理。这种上下相维、左右相联、以民(实为半官半民)治民的制度,从统治者一面来说,确是良法美意。而保甲制的精髓即在“共同担保及共同责任之制,”[16]300“以为检举非为之制,此甲牌保正之精意也,”[17]在保一方安宁这点上,保甲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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