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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时间:2007-3-10 10:50: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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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乡里组织承前代而有新的发展,主要为保甲。乡里组织指存在于乡间,管理、经办乡间有关重要事务的组织。上占、中古时代,中国乡里组织多含民治色彩。宋以后乡里组织的官治因素日重,渐衍生为官衙在乡间的派出机构或承官衙意旨的办事机构。保甲度始于北宋,为王安石首创,而为后世沿用和发展。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即在直隶、山西、山东推行保甲,以整顿、稳定战乱后的秩序。之后,康、雍、乾三朝都对保甲度有大的发展。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保甲组织被扩大,由原来的保、甲二级变为牌、保、甲*,且组织监控更为严密。雍正四年(1726年)对保甲度又作进一步发展,实施围扩大到“熟苗熟僮”、棚民、寮民、蛋户、甘肃回民,特别是“绅衿之”也一律编入保甲。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作大的改进,实施嗣更为扩大,稽查更为严密,并明定“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至此,清代保甲度被基本固定下来。 

    清初尚有里社与保甲并行,分别承担征收赋役和维持治安的职能。里社基于“因田定赋,订丁授职”的原理、目的,编组丁户。康雍之时,土地兼并加剧,人口增加且流动趋频,主要以丁口计征赋役的里社渐渐难达其目的。鉴此,康熙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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