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族平民也就是当时的一般旗人在入关之前的娶妻情况,虽然缺乏具体材料,但从《崇德会典》中“其夫若另娶妻,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欲自去不许”的规定可以多少推断出来。入关之后,既然制定了“有妻更娶”律,对于一般旗人是否有影响呢?清代官方文献中对此记载极少,我们只能从档案中寻找几例,以一窥当时的情况。为使文章简洁起见,这里只略述有关情节。
第一例:阿克栋阿,正白旗包衣佐领下的另户马甲,26岁。原有妻胡氏,24岁,因有病不能生育。乾隆二十年(1755),阿克栋阿又娶丁姐为妻,据他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他的原配妻胡氏之兄(正白旗包衣佐领下铁匠)则供称:“我妹子胡氏嫁与阿克栋阿为妻有七八年了,阿克栋阿因我妹子有病不能生育,另要娶妻,原告诉过我,我没有拦阻他,我说你族中肯依吗,他说有什么不依,我就依允了,立下两头正妻的字,我一时糊涂也依了。”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律载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阿克栋阿依律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所立婚书当堂销毁(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2115包,乾隆二十一年九月。)。
第二例:
民人刘氏,44岁。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男人病故,因无人养赡,四十六年六月再嫁与旗人、三等护卫邱拴住为妻。邱拴住后又娶孀妇那氏,过门后刘氏与那氏不分大小彼此姊妹称呼。后二人发生矛盾,邱拴住欲休刘氏,刘氏不允,邱因到衙门喊告。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刘氏夫丧未满即凭媒嫁与邱拴住,依居夫丧自嫁律杖一百,系妇人收赎,应离异。邱拴住更娶那氏为妻,应照有妻更娶律杖九十,那氏照律离异(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 第2145包,乾隆四十八年四一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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