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室”的同义词。至于有关觉罗的规定未曾提到她们,是因她们的子女与正妻子女待遇一样而不必再说,而不是说在觉罗家庭中“另室明居之妻”就不存在。她们既被称为妻,其所生子女又与正妻所生子女可以一体载之于档,其地位应该就是一夫多妻的妻,而不是妾。
嫡妻名分的确立及其地位的提高是容易说清楚的,最难说清的是这些“侧室”。在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前,她们是地位较低于正妻的妻子而不是妾,在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她们的地位下降,却始终未与妾等同,不过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皇族中有较高爵位者中间。
乾隆七年(1742)定,亲王准封侧福晋4人,世子郡王准封3人,长子贝勒准封侧室2人,贝子及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准封侧室1人,冠服俱降嫡一等。又定,嗣后除奉特旨赏给王、贝勒等侧福晋、侧室外,其余即于媵妾内请封。凡应封侧福晋侧室者,必生有子女,将姻族姓氏奏明,得旨后咨礼部注册。”(注:奕赓:《佳梦轩丛著·东华录缀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并见道光《宗人府则例》卷3, 第18页上。)这一规定,终清之世未改。
《宗人府来文·人事类》中屡屡可见宗室为生育子女的媵妾请封的记录,其格式大抵如下:
“和硕怡亲王之媵妾方佳氏,系正兰旗包衣玉庆管领下已故护军方璧之女,年26岁,系本王之第四女之生母,请封侧福晋。咸丰二年十一月。”(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卷,第456包。)
“缙贝子妾媵赵氏于咸丰元年十一月四日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