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完成于雍正与乾隆初期。嫡子地位的确立反映了嫡妻身份的独一无二,这是满族向宗法制家庭转变完成的标志。
但是,嫡妻的名分确立并且地位提高,并不意味着其余诸妻的立即消失。明朝后宫除册立一名皇后之外,其余都称妃,妃虽也有等级之别,如明太祖的孙贵妃“册封贵妃,位众妃上”,(注:《明史》卷113 《后妃传》,第3508页。)但也仍是妃而绝不会与皇后相混,而皇太极在中宫皇后之外,还立东、西大福晋,东、西侧福晋,并后制的遗迹仍然清晰可辨。而亲王贝勒家的少福晋,其地位也颇相当于皇帝的那四名皇后,她们在名分上应该也是妻,与妾是不应等同的。
崇德三年(1639)清室初定九等爵位之制,规定:
“礼部和硕亲王以下及至宗室之子女,每得一岁,应详加询问,将年岁姓名载于档。若为另室明居之妻所生子女,载之于档,所有抱养异姓子女及未分居女奴所生子女,勿得登记,将女仆所生子女及抱养异姓子女,诈称亲生子女,科以重罪。”
又:
“觉罗子女,每得一岁,礼部详加询访,将其年岁姓名,载之于档,虽婢妾所生子女亦登记,若为抱养异姓子女,则勿登记,若诈称抱养异姓子女为亲生子女,科以重罪。”(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20册,崇德元年十一月初七日,第1682—1690页。)
按清制,凡努尔哈齐之父塔克世的直系子孙得称宗室,塔克世之父觉昌安兄弟六人的子孙,则称觉罗。清廷对宗室血统纯洁的要求,显然最为严格。在上述规定中,将宗室子女分为三等,即正妻子女、“另室明居之妻”子女和“未分居女奴”所生子女。对于觉罗子女则未详加分析,只提到婢妾所生子女。这里的未分居女奴和婢妾,显系我们上文所述亦婢亦妻女子无疑,而另室明居之妻,应当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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