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都是乾隆朝的事,有意思的是原告都是“有妻更娶妻”的当事人,到官府告状是因其他缘故,结果却因有妻更娶被判了刑,这恐怕也出于当事人的意料之外了。第一案中阿克栋阿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一副理直气壮的口气,看来完全不觉得有妻更娶妻一事有什么不对,更不知已触犯了刑律。他的原配妻胡氏及其兄胡旺也未提出异议,甚至阿克栋阿族中,如他所说也是“有什么不依”。第二例中,刘氏为的是表现自己“贤惠”,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闹到丈夫不肯养活而生计无着跑去告官时,仍未省悟自己的“好心”已触犯了“有妻更娶妻”之律。可见这种两头做正妻的事,到乾隆朝时,在下层旗人社会中仍被视为理所当然。如果不是自己找到官府头上,这种事也就继续下去了。
第三例的时间要晚得多:
成韩氏,厢黄旗满洲护军成俊之妻,与内务府厢黄旗常佐领下披甲舒恒认识,并无往来。舒恒娶妻多年并未生育,光绪十三年九月经其父存惠与婶母商量,将秦殿和家孀居之女秦氏聘娶为次妻,作为伊婶母儿媳,立有婚书迎娶过门。成韩氏闻知后,认为舒恒有妻更娶,想乘空将秦氏诱骗至城外勒赎。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成韩氏拟杖一百,徒三年,系妇女照例收赎,追取赎银入官。舒恒因无子嗣有妻更娶妻室,讯系伊父存惠主婚,自应照律罪坐主婚。舒恒有妻更娶律应杖九十应坐存惠以杖九十【残】律收赎。秦氏本应离异归宗,惟据存惠供称伊子舒恒【残】免于离异听其完聚,仍将后娶之秦氏断令为妾【残】。”(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卷,第456包。)
该文残损较多,有些地方已不太好懂,其大意是成韩氏等人得知舒恒有妻更娶妻,系属违法,便想乘机敲诈一笔,结果是两败俱伤,但看得出来,这时的满族社会中已有更多的人知道多妻属于非法了。但有意思的是,乾隆朝的两案完全是依法行事的,光绪朝这一案考虑到舒恒无子,却未将秦氏断离,只不过断令为妾,这样舒恒便不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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