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段话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陈昌期是以一方领袖去与农民军首领交涉的,交涉的真实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是去痛骂对方,甚至有可能做出某些允诺,做出一些交易,否则对方怎会轻易放他脱身,并且对曾经抗拒过起义军的地方“戒其党毋犯”呢?结果是“我里恃以安”,陈昌期是“行其义于一乡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陈廷敬在此有意批评了明末“骋空言,略实效”的空疏学风,强调士大夫的实际作用,即不需理会那些表面的道德文章,而把理想落在具体的实处。像王阳明、吕坤这样的大儒,不仅不忽视学问之外的事功,而且事功从细微之处做起,这样才能达到天下大治。正如章潢所说的,这种努力“始于家邦,达于四海”,因此“乡乡皆然,县有不治乎!县县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注:《古今图书集成》卷27,《图书编·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序》。)
本文以陈氏家族为例,涉及动荡时期地方士绅在乡里中的作用,一方面要说明晚期以来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的频繁、实学之风悄然而起,使传统儒家士大夫将远大理想首先落实在稳定本社区的努力之中;另一方面要说明,在这种乡绅的凝聚主持之下,特别是在社会动荡的形势下,无论是乡里、村落还是家族,这样的“小共同体”具有相当的自我维系和调节能力。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这种小共同体为本位的,也不是说后者的内部是和谐的,对外是封闭的,或者长期自治的,而是说,在明后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正是由于社会动荡的剧烈、变化的频繁,使地方士绅、甚至最高统治者痛感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必要,下层百姓也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地方士绅的庇护。在两点上,地方士绅与地方百姓可能是认同的:一是地方性或地域性,当与它地方出现对立或冲突的时候,“小共同体”内部的一致性就体现出来了;二是社会性,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增大时,“小共同体”作为民间社会的基本单元,也会表现出这种一致性,而这两种情形,都正是明清时期的重要历史特征(注:对于所谓“小共同体本位说”的批判,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2-21页。他的批评就一般而论是正确的,但是忽略了许多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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