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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瑜  周尚意明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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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瑜社会动荡与地方士绅——以明末清初的山西阳城陈氏为例

时间:2007-3-10 10:51:56  来源:不详
尉(典史)。此后则代有官宦出,最重要的应是陈廷敬的五世祖陈天佑,曾任陕西按察副使。但陈廷敬祖上这一支,如前述,至其高祖这一辈,似乎就没有出仕。高祖陈修“隐居耕稼,以余粟惠乡人”;曾祖陈三乐“隐居自甘,为善不倦”;祖父陈经济“高蹈不仕,笃孝尚义,乡党推重之。人有争讼,以片语解之。无不悦服。里人有‘宁为刑罚所加,不为陈君所短’之誉。祀郡乡贤祠,征入一统志”(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第23页下、24页上。)。他们虽然没有任何功名,所获荣衔皆因陈廷敬后来身居显位而追赠,但却可以算作地方精英或者地方权威。地方上调解纠纷、赈济灾困、和睦亲族这些士绅的基本职责,他们都在履行。直至陈廷敬的父辈,才重返宦途,而陈廷敬的父亲陈昌期在明末“学博不仕,燕居图书满前,教子弟以道义”,到顺治时才中了一个乡贡(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第25页上;卷8,“选举志”,第15页上。),并未仕官。

            二

    对于士大夫在乡里扮演积极的角色,古代中国早有强调,而这一强调自宋以后尤为突出。张载、程颐、朱嘉、范仲淹等努力重建宗族组织,实际上也有稳定社区的意义。譬如范氏义庄的《规矩》制订各种条文,主要就是为了赡养贫族,甚至支持教育、婚丧嫁娶等事。另如修谱,也是为了敬宗收族,以弥合各种矛盾。与此同时,程颐又在晋城搞了保伍法,神宗时的所谓“蓝田四吕”制订的《吕氏乡约》又被南宋的朱熹发扬光大,目的也是要乡里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随着地方士绅力量的不断扩张和基于经济变动的社会流动性增大,这种趋势日益得到强化。它不仅是地方士绅自己的实际和道德要求,也为各级统治者所提倡。明太祖在里甲之外,建立社坛之制、老人木铎之制、乡饮酒礼等等,充分显示了对基层教化控驭职能的重视。到明中叶社会动荡加剧,国家无力对地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因此如王阳明等便大力推行乡规民约之制,分别出现了《南赣乡约》、黄佐《泰泉乡礼》、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刘宗周《乡保事宜》、陆世仪《治乡三约》之类名著,同时要求士绅在其中身体力行,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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