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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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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样三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其一,冀中南一带村庄的社会分化程度不高,90%左右的农户皆或多或少拥有耕地,因而皆有向官府交纳田赋的义务,这为村民在交纳地粮时进行全村范围的合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其二,这一地区的亲族纽带相对牢固,村民聚族而居,从而为集体合作提供了坚实基础。单姓村落自不待言,即便是在多姓村庄,乡民亦能以亲族为单位,自成一牌,在牌内进行合作,或各牌之间进行合作,轮流为全村提供乡地。其三,同样重要的是,当地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土地产量较高,村民的生活较有保障,背井离乡者不多,人口流动率不高。随着时间的推移,稳定的生态环境不仅促进了人口的繁衍,宗族集团的壮大,以及亲族纽带进一步加强,而且使得业已形成的村民合作关系及种种集体安排得以世代相沿,并使得相关的村规在村民心目中变得根深蒂固,不可侵犯。

    与这里形成对照的是华北平原的其他一些地方,诸如冀东一带土地贫瘠、生态条件恶劣的村落。尽管总的说来那里和华北其他地方一样,皆具社会分化程度低、中小土地所有者众多的特征,但当地旱涝频仍,农业产量低,村民因生计所迫辗转他乡的较多。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在当地一些村社中,多姓杂处的情况较为普遍,亲族纽带亦相对薄弱,村民不易抱成一团,形成某种程度的合作。像冀中南乡地制那样的做法,在这里十分罕见。当地(乃至河北全境大部分地区)在20世纪早期最常见的,是本文前面提到过的包收制,即由包税人事先与县衙门订立合同,包完一定数额的税款,然后在征收过程中巧立名目,操纵银钱换算比率,对村民百般敲诈。其次则是村民自赴粮柜交税,衙门则不时派衙役或法警赴村催征并乘机勒索,乡民不胜其扰。总之,由于村民不能通力合作,集体纳税,结果必然面临外来税收人员的滋扰、盘剥。

    南方地区则显示了另一幅图景。以长江三角洲为例,那里土地肥沃,作物高产,社会亦高度分化。绝大多数农户均为无地佃户,只需向业主交租,无须向官府纳赋。少数有地农户亦多投靠绅户,在纳税时让绅户“包揽”。因此当地不存在全村合作、集体交税的必要。闽粤一带,尤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势力异常强大,聚族而居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村民在纳粮时多倾向于以族为单位,由祠堂出面,代为催征或征收,或用族产公款代为完纳钱粮。结果不仅避免了官府滋扰,而且也确保了按时全额完赋,做到“年年清款”,其功效一如获鹿的乡地制(注:叶显恩、谭棣华:《关于清中叶后珠江三角洲豪族的赋役征收问题》,《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2期;另参见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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