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139-160页。)。不同的是,获鹿一带的宗族势力,尚不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强大。后者主要是靠“族规”来规范各户的完税行为,前者则以村规为主要手段。
另一个与乡地制有某些类似之处的做法,是流行于长江下游某些地方的“义图”制。当地村民凡有地合计达3 000亩者组成一图(实际上多为一个自然村)。每个图再划分为若干个庄,由地多之户做庄首。庄首再按年轮流做全图的“现保”(民国时期称值年员)。开征时,先由庄首将所辖各户的税款交给现保,现保再将全图税款上交县衙门。与乡地制一样,义图制也是一种村民合作纳税形式,既能保护自己不受外来税收人员的侵扰盘剥,又保证了官府的田赋收入。不同于乡地的是,无论庄首、现保,在轮流充任时,并无任何补偿,即所谓“有义务而无权利”(注: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据1934年版重印,1971年,86页。)。同时,义图主要是靠地方官员提倡而成,并非由村民自愿创设。尽管每个图也都有自己的“图规”,但约束力不及获鹿各村的村规。义图组织因之时兴时衰,非获鹿一带乡地制之根深蒂固可比。
总的说来,乡地制之所以能够在冀中南获鹿一带长期存在并有效运行,是因为植根于当地独特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土壤。这里的土地所有形态接近北方大部分地方,属于以自耕农为主的社会。但生态之稳定、宗族连结之强固,则使之有别于华北大部分地区,而与南方更为接近。这里的村社,既不像华北其他一些地方的村落那样软弱、涣散,无力抵御衙役或包收商的外来侵扰,也不像南方一些地方的村社处在强大的士绅或宗族势力的支配之下,把官府影响力几乎排斥在外,以绅权、族权凌驾甚至取代政权。获鹿一带的乡地制,作为一种行政、税收制度,介于官民之间,一方面着眼于保护村社利益,同时又可满足官府的税收需要。它的生存,既有赖土生土长的村规,又依靠官府的认可、支持。由此看来,乡地制乃是官方与民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如果我们把华北大部分地方涣散无力的自耕农社会与华南强大的士绅、宗族统治,视做20世纪早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两种极端形态的话,那么,流行于获鹿一带的乡地制所反映的,则是此一关系的中间状态或第三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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