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v]亦即贪污罪的最高刑实际上改为无期徒刑。光绪朝任刑部尚书、熟谙律例沿革的律学家薛允升极为重视雍、乾、嘉之际惩贪条例的演变,他抨击嘉庆初新修并的条例时说:“此以侵欺之罪为轻,而以帑项为重也。乾隆年间官犯侵贪正法者不少,此例定后,绝无此等案件,而户律虚出通关各条例俱有名无实,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xlvi]
当然,乾隆立法惩贪可指摘之处也所在多有。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律例虽严却多成具文,此外,为惩治贿赂而制订的“与受同科”条例[xlvii]恰恰构成查办贿赂案的障碍。再如在司法审判中由于陋规的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因而缺少处理陋规案件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纵观乾隆朝的惩贪立法,应该说乾隆中后期大约40年间堪称有清一代立法惩贪最为严厉、也最有建树的一段时期。
立法尽管极其重要,但与执法比较,乾隆更重后者。今天评价乾隆惩贪的执法方面,似不宜一概而论。既应肯定其严于惩贪的主要方面,也必须指出其重大失误之处。
从时间上看,在乾隆当政的六十余年间、大致初政十年和归政前十年是两段明显的、连他本人也不加讳饰的惩贪不力时期。前一段时期的惩贪不力,是在即位之初对总的治国方针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偏差问题,比较容易纠正,事实上也很快纠正过来了。中间一段为时最久,乾隆在完善惩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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