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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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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安主管此项机密事务之后,它才堪称制度化了。此时,罚议罪银制度大体具备了如下重要内容:一、议罚的对象以督抚及内务府世仆出身的盐政、税监、织造为主,其他如司道级官员、土司长官、富商大贾也间有奉旨议罚者。如原任苏松粮道章攀栓“情愿……缴银三万两以赎罪愆”,商人范清济“罚银八万两赎罪”,洋商潘文岩“情愿罚银十二万两”,上田州知州岑宜栋“情愿自行议罚银十万两”等。[lxxiii]二、议罚的原由多为溺职、徇庇之类轻微过误,但有的也实在算不上什么过误,说出来足令人喷饭而已。如四十八年河南巡抚何裕城以“奏折沾污香灰,请罚银三万两”,奉旨:“加恩宽免银二万两,其余一万两着解交内务府”。何裕城仍觉“犬马赎罪微忱究未能稍伸万一”,又奏请“除臣遵旨先缴银一万两外,其余二万两合再仰垦鸿仁,准臣仍行陆续解交内务府充公”。[lxxiv]这幕君臣合演的滑稽戏还是以乾隆笑纳而告结。三、议罚的程序一般为乾隆通过军机大臣密谕所谓有过误者“令其自行议罪”,有过误者遵旨自行议罚银若干万两,“以赎罪愆于万一”。若乾隆以为“足以蔽辜”,即于折上批一“览”字,表示默许;否则令“再行切实议罪,迅速覆奏”,直至满意为止。不过,越到后来,未曾奉旨议罪而主动自请缴银赎罪的事例就越发多了起来,这表明罚议罪银有泛滥之势。四、议罪银两以解缴内务府为通例,奉旨留河工、海塘等处为特例。议罪罚银之初,何处收缴似无定例,四十三年十二月西宁议罚一万五千两。奏称:“系初次交纳,应交何处查收,理合恭折具奏”。[lxxv]出身内务府世仆的西宁尚且不知底里,可见初无明确规定。不过,随着议罚事例增多,不论内府包衣官员,还是正身旗员,也不论满官,还是汉员,一般都明白应奏请“解交内务府以充公用”。五、对议罪银两的管理,起初由尚书、军机大臣额驸福隆安制定的办法是:“广储司银库嗣后凡收盐政、织造、关钞等处并自行议罪解交银两务必按月将有无收过日期报明军机处以备查奏”,[lxxvi]到和珅接管该事务后,遵旨将“各关例应交纳并裁革陋规以及窝利等项银两”从《密记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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