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成康之治
最新热门    
 
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54:41  来源:不详
[xli]因此,鲜有以贿赂罪伏法者。

    乾隆即位,对雍正朝新定惩贪条例略有删订。总的趋问是以宽济严。大致到乾隆六年(1741年)时,形成了以上述律例为核心的惩贪法律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位年轻的君主统治思想还不够成熟、为政经验尚待丰富。乾隆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很快从司法实践中觉察出惩贪立法不严的痼弊,并准确地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乃是完赃减等条例的存在。经过长期酝酿,终于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明降谕旨,将完赃减等之例永行停止。[xlii]法司遵旨在监守自盗本律后新添附例:“凡亏空钱粮,除因公挪移,及仓谷霉浥等案,仍照旧例办理外,其实系亏空入已者,虽于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xliii]两年后,又命将“所有例内枉法赃全完减等之条永行停止”,以画一“立法惩贪之道”。[xliv]此后,他又坚持定见,不为浮议所动,终其一生,完赃减等旧例未能恢复。

    然而,乾隆崩逝,尸骨未寒,在修并条例时。即遵嘉庆之旨将乾隆二十三年奉谕新定“侵亏完赃不准减等”条例删除,新定条例除恢复了雍正三年完赃减等旧例精神外,又大大问后倒退了一步,规定“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