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18世纪后期,亦即乾隆当政最后二三十年间,由来已久的贪贿痼疾开始迅速扩散和严重恶化,在即将揭开19世纪序幕、中国正由传统社会蹒跚迈向近代的历史关键时期,这至关重要的变化原因究竟何在呢?
论及*的腐败、贪贿的猖獗,人们往往首先着眼于法制的弊端。下面就先从乾隆年间的惩贪立法与执法谈起。
清代法律包括律文与附律条例两部分。律文多沿袭明律,而条例则依据不断变化的情势随时增删修订。在拟罪科刑时,法司根据“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xxxv]的基本原则,多援照条例,将本律置之不用,是以条例不仅是正式的法律规范,而且其地位高于本律。
《大清律例》中大体相当于现代贪污罪的罪名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其最高刑为死刑。律文云:“(赃至)四十两,斩(杂犯,徒五年);三犯者,绞,问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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