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同时,神宗又下旨,由太监陈永寿代替王朝继续催索西山矿税。虽然,用当时顺天巡抚刘四科的话来说,“永寿代王朝是以暴易暴也”;但是,这毕竟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个重大让步。另一方面,经过了这次事件,民窑实际上被承认为合法的了,这就更加促使民窑的兴起。后来有的民窑不但随便开、随便停,甚至连契约也不税了。但在同时,有许多民窑的经营状况很不稳定,有的时开时停,时分时合,形成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
门头沟在明朝有许多民窑存在,这是无可置疑的。现在门头沟东辛房以东、大峪村以西,还有三百多公尺长的一道“明沟”,即煤窑的排水沟,老窑主们都说它是在明朝开窑的时候挖的。既然明朝的官窑只有一二座,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排水沟呢?这无疑的是许多民窑为了排水的需要而挖掘的。但是,这一带的民窑后来因为清朝八旗兵马入关,到处圈地,一度停止。现在很难找到关于明朝煤窑的文约。我从门头沟收集的民窑契约中,有一张明朝崇祯六年的契约,是刘文举把祖遗的两座煤窑地卖给康如春的时候写下的。卖价只有十二两五钱银子,契上写明“其地原系无红契地”。这种“无红契地”的私相买卖,据说在明朝后期是普遍的现象,在清朝初期也还相当多。这些民窑在清兵入关以后不久,就又恢复了经营。从顺治初年的契约中,我看见有些民窑的字号是明朝就有的。如顺治元年十月初二日的一张契约上写道:“立合同人高义、赵明因门头村地方下嘴窑一座,先年旧例……今离乱之后,乡亲议合,其窑按六分开采。……”又如顺治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的一张契约上写道;“立合同人焦云路因有高义等祖遗萝卜窖窑一座,明朝曾伙同焦云登出本开做生利,今清朝高、杨复出工本开做,焦等愿将昔年费过工本,画饼付东流,将此窑议同以六十日为则,……言定煤出之日,除完工本,见利均分。……”由这些契约还可以看出,清朝初年有许多煤窑是照着明朝的旧例开采的。
我们晓得,清朝统治者在*上、经济上曾不得不保留了明朝的许多制度。并且清兵入关以后,急于用人,为了安定地方,收买民心,在各地还使用了不少本地人管理经济和行政事务。宛平县门头沟虽然是畿辅重地,但是清朝统治者一开始也在这里吸收了一批本地人管理他们所熟悉的本地经济和行政事务。《宛平县志》《列传》中刊载了许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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