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级别与职务,对照格式操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级的机关发俸,皆由所在地区的粮料院编制报表和发放券历,但必须经过专司监察的通判审核,以防作弊,对比唐代藩镇是一个进步。但是县一级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县主持,监当官(工商税务局长)审核。迄宋徽宗时,有人指出这个程序有弊端,因为监当官在行政体制上是知县的下属,“虽坐视勘给务违法等事,在于人情,岂敢追呼点检”(《宋会要辑稿·职官》)?于是改变制度,由监当官主持俸禄给务,“而签勾即专委本县长吏”(同上),这就比较接近现代给薪程序中的劳动工资、财会和机关首长三者间的分工了。
由“实名制”改为通兑制再走向符号化,政府发行纸币的历史,从宋代公务员的发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书中的唐代官吏支俸凭证,在居延出土的汉简中也多有相似的实物,如有一条简文写道:“出钱六百,给东望燧长晏万闰月奉(俸)。”因知由汉及唐的工资给付形式,大体一贯。但笔者结合子部所见,窃以为宋代在承袭汉唐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具体讲,其变化从支俸凭证开始。
首先,从已见汉简唐牒的实物推度,过去的官吏支俸凭证,似乎都实行“实名制”,就是除了面值即俸禄钱额或折实之数外,还将受禄者的职务、姓名、计俸时间等,也都一一写明在凭证上。但宋代发给的券历,至少是其中用于领取实物(有时也可以协商折兑现钱)的那一部分给券,如驿券、馆券、仓券等等,好像不再搞实名制了。比如前文说到刚入仕途的三班奉职小官,除了月俸七百钱外,还给一张可以领取羊肉的驿券。又如政府对于出差、出使或兼领他职的官员,常用给券形式作为“添支”,就是津贴或加薪,有人以此作为人情馈赠。显然,这类给券是通兑不名的。此外,还有一些史料可以印证,即使是用来换取现钱的券历,也未必记名。比如《夷坚志》卷二记,南宋初,川军训练官蒋某在襄阳,忽“有五兵负钱五万、酒五尊,云太尉赐训练。蒋将犒以官券,已失所在”。同书卷六记,淮东军士李文奉命出差去钱塘,回程至常州,遇见上司吴超统军在途,托他带口信回家,“又命从使持官券十千,犒〔李〕文作路费”。假如说前一则所说用作小费犒赏的官券(即券历)还可能是领取实物之凭证,后一则讲明十千面值可作路费的官券,当是现金领取凭证无疑。笔者寡闻,像这种把不记名的支俸凭证,作为兑付券或代价券送人使用的情况,在宋代以前还没有见过。
其次,既然支俸或折实的支俸凭证,已经可以当做兑付券或代价券,则其有效期限也就不会像汉唐时代规定“当日”或限定上旬中旬给付那样急促吧?《夷坚志》卷八记:“兴化人吴公诚,字君与。年七十,以大夫致仕,梦人告曰:‘公犹有俸金七百千在官。’既觉,取券历会之,凡积留未请者,正如其数。”就是说老吴梦醒后,把退休前尚未兑现的券历面值做一遍加法,恰好是七百千。这就印证了官员拿到支俸凭证后,完全可以在一个相对宽泛的期限内当做银行的活期存折闲置。该文又记老吴退休一年后死去,及三年丧期满,因为“其子与郡守有旧,悉以向所当得者复给之”,此又说明兑付的时限虽然宽泛,但毕竟还是有期限,仍旧不能等同于现钱。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清代俸银票即支俸凭证实物,均无受禄人姓名职务记实,也没兑付期限,估计都是沿袭宋代的做法。
接下来就是由支俸凭证之有限的通兑性所促成的进一步变化了:众所周知,古代的政府发行纸币,始于南宋绍兴六年(1136)陪都发行局(即“行在交子务”)印发的“交子”,总数是二百三十万贯,用于东南各路。由于缺乏现金准备,大家反对,终于作罢。到了绍兴三十年二月,钱端礼任陪都市长(知临安府),又试办新的纸币——会子。五个月后,钱市长改任财政部长官(户部侍郎),在宋高宗支持下,正式推行由户部发行的会子,总额五十万贯,比起二十四年前交子共发二百三十万贯之数,缩量超过四分之三,可见小心翼翼。什么缘故?唯恐商民抵制,又蹈前辙。历代政府务求法币取信于民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用于给公务员发薪,起示范作用。据《容斋三笔》记,这个办法就是钱部长创始的:“绍兴三十年,钱端礼为户部侍郎,委徽州撩造纸五十万,边幅皆不剪裁,初以分数给朝士俸。”因为仅限于京官范围,当时通称“行在会子”。
会子就是可以直接充当流通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货币符号,比较起兑付地点和兑付时间仍有一定限制的原先的券历,性质骤变。京官们在预先得知将以会子支俸时的忐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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