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各个城市都存在的街头小贩,对于街头小贩的管理大多会通过收取一定的摊位费用而允许其摆设。除非在政府明令禁止摆摊设点的街道,其他地点都是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惯例费用而合法摆设的。当然,既然交了钱那当时的“城管”–巡警就得办事,出现问题记得及时解决,比如救火之类。当时的“城管”可不如现在的风光,他们可没能做到“解放台湾,首战用我”的豪迈地步,当时的“城管” 上等人看不起,老百姓也看不起,收入很拮据。老舍先生的父亲就是一名普通警察,其个人的创收能力那是远远比不上现在的城管,更不能和现在的警察相比。那时候的报纸经常会骂“城管”,地方上还有议会存在进行监督,街头小贩也有自己的组织,能够集体表达抗议。对于影响市容的流动小贩,民国政府也不是一味的采取驱赶弹压的方式,而是通过建立新的营业场所,而规劝小贩搬到统一的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