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于万事万物的生成、发展和死亡的过程之中的。矛盾虽然是对立的,是“二”,但矛盾也是统一的,是“一”。作为“一”的统一体的对立双方在相互作用中,不断冲突、调和与转化,世间没有绝对之物,只有绝对的矛盾。老子的道德哲学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也体现了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原理。
阴阳辩证法是老子分析认识社会现象与自然世界的哲学方法论。老子提出了在中国思想史影响深远的“反者道之动”和“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观点。他还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想和,前后相随。”⑦ 天下的事物和现象不是孤立片面的,而是普遍联系的。任一事物或者事物的某一方面的属性,总是与其对立物或对立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没有了“美”,就不会有“恶”,没有了“善”,就不会有“不善”,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前后等属性或状态都是互相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事物无不向自己对立方面转化而去。这与马克思对立统一规律中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原理是一致的。
另外,事物“量变”和“质变”的原理在老子哲学中也有所体现。老子言:“合抱之木,起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⑧对同一性质的事物,也有它的对立方面,即它的时间联系和历史发展,如果这种联系和发展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中的量变与质变原理,即量变是质变的必然前提,质变是两量变的必然结果。如:木之合抱与毫末,台之九层与累土,行至千里与足下,都是对立的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前者无不由后者发展而来。
老子在辩证法上的深刻认识,源于老子认为事物的内在否定性是导致事物向对立面转化的最深厚的源泉,“反者道之动”不仅仅是对道本身的存在特性的规定,用于道的本原意义,它实际上决定了由道而生的全部宇宙万物,都以“反者道之用”为自己的根本规定,是所谓“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所以,老子认为道的这一特征很难用普通概念说出来,必须借用否定的表达方式,这就叫做“正言若反”。这种表面上看似错误的观点,其实是基于辩证的否定观的,是正确的。这与马克思主义中辩证的否定观有许多相通之处。
阴阳和合与绝对矛盾。辩证法是老子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共同的特征,作为把握世界规律的方法论,二者有很多相似性,但也仍有所不同。其不同点主要在于,老子哲学虽强调矛盾对立及其转化,但也非常关[注: 工关,明清税关,掌征收竹、木、船钞。因隶属工部管辖,故名”工关“。]注矛盾的“相消”,即阴阳“和合”的境界。这一境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矛盾统一”的“统一”状态并不一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统一”仍然包含矛盾,而阴阳和合的境界已不包含矛盾,带有超现实的“神妙”因素,实际上,这就进入了形而上学的领域,而形而上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反对的,这也是老子道德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根本区别之一。
老子认为,阴阳对立、相生、转化只是运动的规律,不是运动的目的。作为人类,应该顺从这样的规律,更应该充分利用阴阳规律而达到阴阳和融的境界。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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