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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邑人,何用弗爱也?且吾言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杀不辜者谁也?则人也。予之不祥者谁也?则天也。若以天为不爱天下之百姓,则何故以人与人相杀,而天予之不祥?此我所以知天之爱天下之百姓也”。天兼爱百姓,关怀民众,惩罚杀无辜者,赐福行义积善者,企望百姓改过从善,这是天对人的一种善良的意愿,同时天把能否顺应天的这种意愿开放给民众,由民众自己来选择,给予民众自己决定自己抉择的权利。
在这里天意与民众从善的选择是相知顺应的,但必须区别“杀”与“诛”“攻”与“诛”的关系,杀的惩罚是指杀无辜,并非指杀桀纣等罪人。“夫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是也”。为什么他们应得天之罚,是因为他们“从事别,不从事兼”。所谓“别”,一是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傲贱;二是上不利天,中不利鬼,下不利人的三不利,是谓“天贼”;三是聚敛天下之丑名,非仁非义,憎人贼人。别相恶的反天之意,得天之罚,是合理表现,是诛,而非杀,杀无辜是不合理表现。在这里顺天意,实乃顺民意,天人互相顺应,以构建顺天应人的其命维新的国家。杀与诛,攻与诛的区别,从另一个方面表现了兼爱精神的深刻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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