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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县选拔与任用的特点(图)

时间:2009-10-15 10:28:23  来源:光明日报

 

    自春秋时期设县以来,县的最高主管官员(知县、县令、县长、县知事)虽然在等级森严的中国官僚体系中品秩较低,但它的作用对于一个政权来说却非同小可,故有言“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因此,历代王朝对于知县的选拔与任用都极为重视。有清一代,清政府在知县的选拔与任用上既继承了前代选拔制度的优点,又有所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其一,清代知县多为正途出身,重视儒家伦理道德修养。清代任官制度以承袭明制为主,任官重正途。《清史稿·选举志》载:“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余为异途。”而科甲(进士、举人)入仕又远优于其他出身。清政府对知县的选拔与作用,亦是如此。知县多为“正途”出身,且有进士、举人身份者比例最高。除“正途”外,清代知县也有来源于“异途”者,主要是通过捐纳(捐得廪贡、增贡、附贡、贡生、廪监、增监、附监、监生等出身)、保举等途径入仕。据瞿同祖对乾隆十年(1745年)和道光三十年(1850年)的《缙绅全书》的考察发现,知县出身“正途”者,1745年的比例为74.4%,其中进士占44.6%,举人占22.3%;1850年的比例为69.5%,其中进士占34.7%,举人占26.2%;而1745年和1850年这两年通过捐纳等“异途”为知县者的比例仅分别为16.5%和19.4%。另以光绪十一年(1885年)《湖南通志》所载湖南 1644-1883年间3879名知县为例,除1446名知县出身没有记载外,进士、举人出身的知县分别为786名、1334名,占知县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3%、34.4%,两项合计占54.7%。不过,清末异途出身者有所增加,其变化的原因有二:一是清后期因财政拮据,捐纳现象较为严重;二是晚清因军功保举而获官的人数大为增加。不过,尽管清末捐官风行,但知县中“异途”出身者仍未超过“正途”。知县正途出身,饱读诗书,熟悉儒家伦理教义等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封建王朝统治。

    其二,在任用上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异地为官制度,以防贪污营私。回避制度是我国传统任官制度的重要特点,此制始于东汉,后为历代沿袭,至清已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官员因某些关系徇情营私。清代回避制度主要有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籍贯回避即一般文官不得在本省任官。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廷在规定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里以内之州县也不得任职。任职地虽非本籍,若有五服内亲属迁至该地聚族而居业已成村,适为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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