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板桥绘画作品。网上图片
“扬州八怪”中郑板桥(1693~1765)诗书画三项全能,水平甚高,名气最大,但这个人其实并不怪。他既相当传统,又有些地方比较超前,是个正儿八经的艺术家;倒是“八怪”中另有那么一两位确实有点怪怪的。
板桥虽是“康熙秀才雍正举人乾隆进士”,却一点不迂腐,甚至还有点现代人的气息,例如他抛弃官职跑到扬州来卖画,靠专业技能、知识产权过日子,这一点相当超前,因此也就很容易为二百多年后的现代人所理解。他卖画时有自订的“润格”,明码标价,并特别说明不收礼品,只要现钱,因为君之所赠未必仆之所好,还是用货币来交易为好。这也大有道理,合于现代人的思路。
先前板桥当过几任县太爷,他审理民事案件非常合于人情物理,大得人心。有一次一位公公跑到县衙来控告儿媳妇,说她竟然私自跑回娘家不肯回来,请求法办。不是丈夫而是公公来告,事情已经有点明白了,再一查问,更加清楚,于是板桥大笔一挥,判道:
妇必恋夫,尔子相待果好,焉肯私自归家?应着尔子以礼去唤。不必控。
以调解为主,既分清了责任,也没有直接批评这位专横的公公,给他留下了面子──如此处理比较便于问题的解决。处于弱势的小媳妇闹情绪应“以礼去唤”,何等有人情味!这样的县太爷自然很得人心。
板桥判案子的档案现在还可以看到若干。人们太喜欢他的书法了,就千方百计把他那些随手写下的文牍弄出来加以珍藏──其中的字比他后来卖钱的那些写得还要有味道,早已成为珍贵的文物。二十多年前出过一个影印本(《郑板桥判牍》,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读来非常有意思。例如《判牍》中又有一则道:
尔有银钱四橭七钱,非贫士可知。束修应听学生按季自送,何得借完粮名色横索?不准。
看来此案的原告乃是一个勾结基层头头的财迷塾师,既搞乱收费而又恶人先告状;为官正派的板桥毫不留情地予以揭露,正告他:学费“应听学生按季自送”,不得非法横索。板桥站在弱势的穷学生及其家长这一边。考虑到学生将来还要跟塾师读书,所以没有惩罚他,只是驳回其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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