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殿举”、“罚科”制度,是科举制度[注: 科举是中国古代读书人的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它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五代及宋元时期称为“殿举”、“殿罚”,明清时期称之为罚科,指科举时代对违规、舞弊或文理纰缪者暂时废止其继续考试资格的一种处分。乡试中式者罚停会试,会试中式者罚停殿试,并根据所犯轻重以定处罚停考之科数。
罚科制度的形成及嬗变
据史料记载,至迟在北齐(公元550-577年)时,就有了对应试者罚饮墨水的规定。南朝梁武帝萧衍[注: 梁武帝-萧衍(464年—549年),字叔达,小名练儿,南兰陵中都里人。WWw.lSqn.CN他是梁王朝开国皇帝南北朝时期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史称梁武帝。]时规定:凡应试“差谬者罚饮墨汁一斗”。隋朝也规定:“士人应试时,凡书迹滥劣者,罚饮墨水一升。”这种今天看来近乎荒唐的规定,却在历史上相沿很久。
笔者所见最早关于殿举,即罚科的记载,是后唐明宗长兴四年(933),考试时怀挟书策,“殿将来两举”,即取消将来两次应举考试的机会。互传答案、调换考试座位者“殿将来三举”,对诬告者一经查明出于“虚妄”,不仅本人“永不得入举场”,其考试的同保人则被“各殿三举”,主要针对考场作弊以及诬告等情形而进行的规定。
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五月,礼部侍郎、知贡举窦仪奏准:进士科,将落第者“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依次罚科不等。对于考试枪替舞弊者,一经查实,应试者永远不得应举,且同保人根据知情与不知情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分别殿四举和殿两举。受倩者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诸科,根据三场错误的多少,也处以程度不等的罚科。
宋朝,多循五代旧制。“进士文理纰缪者,循旧制殿五举;诸科初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否“并殿一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以前,“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此后,改为考场怀挟者照常殿举,而同保者则不予追究。
元朝规定:应试者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应当回避,否则,殿一举。怀挟、倩代、场内喧哗以及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而应举者,皆殿二举。
明代前期,应试者作弊或犯规,视情节轻重,要么予以严惩,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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