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关食品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时发生,如何监管食品安全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古代这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作借鉴。
宋体>
周代:
果实未熟,不得买卖
古代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鲜货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较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是指未成熟,可见是为了防止引起不良后果,禁止未成熟的作物进入市场。为了杜绝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
问题食品致死,责任人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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