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据《唐律疏议》,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食品的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要被杖打90下;不销毁有害食品,送人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销毁但未被销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南宋:
行会把质量关
南宋经济繁荣,临安有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一些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商品的质量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
除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不全面,如小商贩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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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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