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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军:留日学生同乡会与清末变革

时间:2009-7-23 17:57:23  来源:不详

末,留日学生曾按省籍在日本组建了“同乡会”、“恳亲会”等乡谊性组织。对这类组织,学界目前尚未予以足够关注。事实上,留日学生同乡会已具近代社团色彩,对国内变革发挥着影响,是我们了解中国近代社会及知识群体嬗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窗口。宋体>

 

  作为乡谊性组织,当时各省同乡会都将“笃厚乡谊”、“同乡互助”作为重要宗旨,并制订了相关规定。如浙江同乡会要求,乡人初至日本,会员有招待之义务;湖南恳亲会规定,乡人如被外界侮谤,会员要“出死力期必得其平为限”(《湖南恳亲会草章》,《游学译编》第2期);江苏同乡会也规定,乡人在日本如遇疾苦,会员要及时救助。但是,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以现代化为定向”(马里乌斯·詹森:《日本与中国:从战争到和平,1894—1972》)的留学群体,留日学生组建同乡会更主要的目的则是将其建成他们用以砥砺自新、聚集力量、改造社会的新式组织。基于这一目的,各省同乡会对会员和组织都提出了富有时代特色的要求,概括而言,一是要求会员敦品力学,奋发图强;一是要求会员关注桑梓,致力国事。如湖北学生互约,“愿各以学行相励,以实际相程,互为监史,以相纠责,庶几热度高涨,国事日竞”(《叙论》,《湖北学生界》第1期);浙江同乡会规定,“本会对待内地,有输入文之义务”,“会友于私德上有关碍公共名誉事,本会有劝戒之义务”(《浙江同乡会简章》,《浙江潮》第1期);湖南恳亲会规定,会员“对于世界,研究学术”,对于湖南内地,则负责筹办“全部公益”(《湖南恳亲会草章》);江苏同乡会则进一步规定,会员不但“应各就其府州县乡人净立支会,以图分体势力之扩张”,还“应与本国同志创立之各会互相连络,以图全体势力之扩张”(《江苏同乡会公约》,《江苏》第1期)。这些规章,使同乡会超越了地缘性组织的局限,成为一种追求近代价值观念的新式知识分子的团体。

 

  在此之前,由于清朝统治者长期禁止士人结社,所以中国的知识群体缺乏组织生活的经验。为改变这种状况,留日学生积极创新、相互借鉴,将同乡会作为创建新式知识社团的实验场,成立了富有民主气息的同乡会组织。从组织机构看,各省同乡会都设有功能新颖而完善的管理组织,如浙江同乡会设有庶务、书记、会计、杂志、调查等干事员;江苏同乡会设有事务员、监察员、评议员及出版、实业、教育、调查4个部;湖南恳亲会除设执事、书记、会计、招待员外,还特设弹正员负责纠戒会员。从人员任免看,同乡会职员大多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湖南恳亲会规定职员经投票公举,满5票者当选,每半年更举一次;江苏同乡会规定连任不得过两届,连任职员不得过全体职员半数。从决策方式看,各省同乡会皆强调民主议事,并设有各种形式的会议,如湖南恳亲会设有例会和临时特会;浙江同乡会设有恳亲会、茶话会和临时会;江苏同乡会则有会员经常会、职员经常会和评议员经常会以及临时会等。为避免会议流于形式,各省同乡会都制订了会议规则,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义务、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和会场纪律等,要求会员必须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此外,各省同乡会还制订了“办事规则”、“自治规约”等,对同乡会的日常活动进行规范,如要求会员时时以国耻种祸相激发,不得放弃责任,破坏团体,妨碍公益,荒废学业,损伤公共及个人名誉等,违反者轻则记过,重则要受到同乡会诘问、劝戒、除名等惩处。江苏、湖南等省同乡会还规定,会员即便归国或离开学界,也要遵守同乡会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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