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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万寿山庆寿寺四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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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富民与国家灾荒救济重心下移

时间:2009-8-25 11:21:32  来源:不详
  宋朝在灾荒赈济方面因为财政比较困难,“斛斗数少不能周遍者”,只能采取“先从下等次第赈济”,以达到“所给有限,可以豫约”的目的(《传家集》卷39《言赈赡流民札子》)。为此,政府一方面规定官府直接赈灾时,要将常平等仓物资“用赈贫民,以为永制”(《宋会要》食货536),若灾荒时“不问民户三等一概支贷”,就要受到处罚(《宋会要》食货6845);另一方面,官府组织社会力量赈灾时,也鼓励富民上户赈救贫民下户,“令出粜以济贫民”(《宋会要》食货378)。为了在灾荒时及时有效地向贫民提供赈济,从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开始出现赈济户口统计的制度化(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57页)。贫民下户中,尤以无产佃户抗灾能力最弱,对富户的赈救最为依赖,宋朝对此极为重视,或下诏“恤佃户”,或“劝谕税户,令招集流民以为佃客,假借种粮、屋宇,使之安存”(《宋会要》食货6967)。

 

  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唐宋国家往往发动富民参与救灾,从而使救灾主体也出现下移趋势。

 

  唐代前、中期发生大灾荒,国家都要专门派遣赈恤使臣代表中央政府组织救灾。在天宝十四年(755年)之前的137年中,共计遣使赈灾58次(毛阳光:《遣使与唐代地方救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而从唐后期开始,中央政府虽仍有遣使赈灾之制(见前引毛文),但国家已将各地灾荒赈济事宜下移给地方政府。如元和元年(805年)正月开始规定,地方政府有用地方附加税为经费来源重建仓储备荒、拟定救灾措施并及时赈贷之责(《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唐宋国家救灾职责不仅从中央政府下移到地方政府,而且地方政府也逐渐引导富民参与救灾,救灾主体呈现从地方政府向富民群体转移的特征。唐德宗时,地方官府“遇凶旱水溢,捐有余以均不足。农里无大乏,官司无宿忧”(《全唐文》卷505),富民开始在地方荒政中发挥重要作用。长庆年间(821-824),朝廷专门下诏让地方州县官吏行“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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