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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富民与国家灾荒救济重心下移

时间:2009-8-25 11:21:32  来源:不详

  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大量土地和财富,非官僚性质,但掌握着基层控制大权的富民阶层逐渐崛起。这个独特社会阶层的兴起,不可避免地促使国家职能发生转变,体现在社会灾荒救济上,则是救灾对象与救灾主体的重心下移。

 

  唐宋时期,国家主要采取蠲减赋役和实物赈救两个方面的救灾措施。就蠲减赋役而言,在富民阶层形成之前的唐朝前、中期,因国家实行均田制,自耕农占主体,贫富差距尚不显,并不存在因灾荒而区分贫富并相应予以减免税役的先决条件。自唐中后期开始,随着富民数量的日益增多与富民阶层的逐渐形成,在灾荒时“赈恤贫户”(《唐会要》卷92《内外官料钱下》),即以贫民为因灾减免赋役重点之制逐步明朗起来。即使是预防灾荒的物资,也规定要“贷贫下户”((《旧唐书》卷17《文宗纪下》)。宋朝实行五等户制,其中第四、第五等下户亦是各级政府救灾时重点考虑的减免赋役的对象。时人言“贫竭而后有裁减(租税)之期”(《忠肃集》卷5《论役疏》),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根据规定,“上户依已检间分数减免,其下户全予除放”(《宋会要》食货6332),明确优待下户,而下户中尤以贫困的第五等作为因灾优免的重中之重(《宋会要》食货6892)。

 

  再看国家实物赈济对象。如前所述,唐代前、中期,尚不具备按贫富区分赈灾的基础。某地一旦发生灾荒,贫富人等统统被官方称为“贫乏之黎庶”,且不分贫富,实施“普加赈恤”(《旧唐书》卷185《陈君宾传》)。但从唐中叶开始,政府逐渐改变了此前的做法,开始将贫困百姓作为因灾赈救的重点,实物救灾对象重心开始下移(《旧唐书》卷100《王丘传》)。唐后期发生灾荒时,地方政府提倡优“贷贫民”(《新唐书》卷103《苏世长传附弁传》),最高决策者也主张要“唯赈恤贫民”(《旧唐书》卷162《潘孟阳传》),以贫民为灾荒救济重点的原则从此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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