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益寡”、“周急劝分”之“善政”,“切加晓谕”,或“令减价出粜”,或“令贷借,量取利,各立文记,至秋熟后勒填”(《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此诏将“劝分”之政提高到很高的地位,表明政府在灾荒中利用富民救济贫民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自此之后,地方政府运用此制救灾的情况日益多起来,或“均富赡贫,而无流亡者”(《旧唐书》卷172《令狐楚传》),或“民有积粟者,均分借便,以济贫民”(《旧五代史》卷81《晋少帝纪》)。
唐五代时期,政府不仅直接让富民出资救灾,还充分发挥富商大贾的经济实力运输救灾物质(参见《资治通鉴》卷237《唐纪五十三》),甚至让“重丁大户”主管义仓,一有损减,便让其“贴家竭产”,即以富民之财力为国家救灾物资提供保障(《唐大诏令集》卷72《乾符二年正月七日南郊赦》)。尤其是唐宪宗时期后,地方政府所用赈灾之常平仓、义仓粮食,无论是取二分“地子”,还是“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都是“每亩率配之数”(《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常平》),占有田亩较多的富民无疑是这些赈灾物资的主要来源。
宋代富民在地方政府的救荒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宋代赈灾分为政府直接赈救与利用社会力量赈救两个方面。就政府直接赈救而言,用“备水旱”的“常平、义仓之米”,是通过“敷科”取得(《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其中义仓米效唐法,“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丰歉,给与民人”,后改为“止令上三等户输之”(《宋会要》食货62之20),其以富人之资救恤贫民之宗旨较唐朝后期更为明显。在利用社会力量赈灾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日益窘迫,“官于荒政类亡具也,而劝粜为第一策”,有“救荒之法,惟有劝分”之说,“劝分”也被崇为“国法”(《巽斋文集》卷17《吉州吉水县存济庄记》)。具体而言,富民在国家荒政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不仅体现在给灾荒救济提供大量物资,而且还表现在为平抑物价、安置灾民、救灾物资管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富民在社会灾荒救济过程中不但减少了国家负担,也带给贫民以实惠,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发挥富民在荒政中的作用,被宋人称作“第一策”或“国策”,实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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