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的立法进行了修改,“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庆元条法事类》卷16)。杀有罪人力、女使为死罪,对比真宗时杀无罪奴婢流三千里,对雇主量刑又加重了。到了南宋,擅杀人力、女使更是唯有死罪。
宋朝人力、女使与雇主的“主仆关系”,与以前主人奴役奴婢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庆元条法事类》卷80)。雇主重视人力、女使的品行优劣,区别对待。司马光在《涑水家仪》中提到:“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禄,能干家事次之。其专务欺诈,背公徇私,屡为盗窃,弄权犯上者逐之;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勤旧少过者资而嫁之。其两面二舌,饰虚造馋、离间骨肉者逐之,屡为盗窃者逐之,放荡不谨者逐之,有离叛之志者逐之”。此为雇佣关系的主流。相反,若雇主品行不端,人力、女使则处于弱势,因按同居法,有上下之分,尊卑之义。但是人力、女使在契约届满后去留自由,不愿留者,主仆关系自然消失。
与前代相比,北宋官奴婢的数量相对减少,新发现的《天圣令》残本10卷中废弃了唐令中不少官奴婢的法令,如被视作畜产的官奴婢赏赐制度、官奴婢的劳役与供给制度、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制度(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北宋雇佣奴婢是奴婢的主体,但是官奴婢仍然存在,《天圣令》中,有官奴婢可以作为财产,买卖、转让、质举的内容。仁宗以后,逐渐减少把罪犯籍没为官奴婢的做法。到南宋建炎以后,籍没罪犯为官奴婢的制度得以正式废止。
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在世界中世纪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在中国封建社会也属难能可贵。与宋代同期的辽、西夏、金、蒙古国皆存在良贱制。明朝时期,商品经济大为发展,奴婢数量较之金、元大减,但是买卖奴婢的制度并未废除。清朝从康熙以后诸帝都制定了一些奴婢从良的民事法规,但与宋代奴婢整体地位提高为良人仍存在较大差距,直到清末沈家本修律,与世界近代大陆法系接轨,奴婢制度方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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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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