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于是,联邦机构委托大学从事科研活动,就是按照支出目的,而不是按照物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进行划分的成本核算方式,充分尊重了大学内部各种关系。
2、尊重大学的经济利益
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科研是大学最重要的收入。而且,是真正的收入,不是账面上的数字。美国联邦机构委托项目包括两类成本:人员成本和大学设施和管理成本。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相应比例的人员成本就进入大学的收入账户,成为大学从联邦科研项目中获得的人员成本补偿收入;除人员经费补偿外,大学为联邦科研项目的完成还提供了不可明确分割的服务成本,如图书馆和办公室设施,以及科研管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因此,大学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设施和管理费的收取比例,由大学和联邦机构的委托方讨价还价。最后,所有向联邦机构提起的科研项目申请书都要经大学科研预算办公室、伦理审查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送出,保证该大学所有的科研项目不存在有悖于大学理念的伦理问题,保证大学向联邦机构提出的成本补偿要求是严肃的和基于精确计算的。(见图1)
在这样的成本原则下,大学教师可以独立地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但是其科研行为是作为雇员的行为。大学作为机构与联邦机构洽谈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科研项目组只是一个按照功能临时架构的科研组织,从而完全尊重了大学的经济利益。
3、尊重大学与教师的聘任关系
人员成本是否可以纳入科研成本,一直是我国大学教师和财政部门争论的焦点,也是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中的一个敏感话题。我国科研经费一般只允许承担5%的人员经费,而且不得用于研究者本人。大学教师认为,科研项目主要成本是大学教师投入的人力和智力成本,科研经费不允许包括人员成本简直匪夷所思。财政部门的理由同样充分,国家已经支付了你的工资,为什么还要支付人员成本?那样不意味着一个人拿两份、甚至更多份的工资吗?大学教师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法平衡,于是,大学教师只能在做科研项目预算时,把经常性费用放大,甚至购买不必要的设备。最终,大学科研经费预算出现了非常滑稽的现象,即委托部门给多少经费额度,科研项目就能够预算多少经费,这从根本上影响了科研经费管理的严肃性。
美国的做法是,人员成本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该项目的时间包括在科研成本中。表面上看,这可是中国大学教师在从事科研活动时梦寐以求的,但是,该成本原则背后的人事制度却是大多数人没有看到的。在美国,大学教师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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