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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失当:当前高校学术腐败的重要诱因——教育热点调研报告

时间:2010-4-1 17:46:26  来源:不详

 

  1、科研委托要尊重大学独立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大学校长们经常怀疑科研经费的性质。从理论上说,大学教师获得的科研经费是大学的科研收入,但实际上,除了扣除给大学的5%—7%的管理费外,大学根本没有对这些科研经费的支配权。如果大学再对教师的科研项目进行奖励的话,那对大学来说,科研项目申请纯粹就是“赔本赚吆喝”了。而在我国,大学和教师的关系,就像自由市场的管理者和各个经营户之间的关系,管理者所面对的资金往来,并不属于市场所有,而是代替经营户进行财务管理。大学不是靠组织架构联系在一起的,在许多时候不得不靠职称、荣誉制度和内部资金将大学教师组织在一起,加剧了行政化的倾向。政府委托大学教师的项目,就像政府和商户间的协约,市场管理部门本身并不能介入,全不顾大学与教师之间聘任关系的严肃性,有时基于项目管理需要,政府还提出和大学管理不一致的要求,更加削弱了大学的整体性。

 

  2、科研委托要尊重大学与教师间的聘任关系

 

  我国虽然也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但还是不完整的聘任制。大学教师一旦受聘,大学就能够从政府那里获得一个编制带来的工资,“编制”就是获得政府经费的身份,即使教师什么都不干,只要有这个编制,就有了基本工资。所以,财政部门才有了“已经支付工资,为何还要支付科研劳务费”的疑问。实际上,政府在委托大学教师从事科研时,是以大学教师是国家雇员的身份进行委托的,把大学和教师间的聘用关系抛在一边,用从属关系代替了科研、教学规律。

 

  为了激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教师每从事一份工作,就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一份相应的经费。因此,身份制度加上绩效,就组成了一份“下保底,上不封顶”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激励教师从事尽可能多的工作。上更多的课,就可以有更多的课时费;承担更多的课题,就能够获得更多的科研经费;担任更多的社会职务,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职务补贴。然而,人的时间毕竟是有限的,在不完整的聘任制度下,大学教师的选择往往是用数量代替质量,这就是低水平重复的科研活动背后的激励机制。

 

  3、科研投入要体现大学教学、科研统一的特征

 

  我国大学教师都非常羡慕美国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有多篇文章介绍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与教学统一的教学模式,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财政制度去体现“教学、科研统一”的理念,则它只能停留在理念层面上,难以落实到实践活动中。为了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我国政府也曾经意向性地提出没有科研项目的教师不允许招收博士生,要求科研项目承担部分博士后和博士培养经费。该规定在大学教师群体中引起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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