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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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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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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生病、受伤等动物的照顾)
动物运输的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应当为生病、受伤或者需要个别照顾的动物提供单独的容纳场所,为运输中产生的废物和死亡的动物作出适当的储存和处理安排。 第七章 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
第五十三条(相关概念)
本法所指的屠宰,是指通过放血导致动物死亡的行为。
本法所指的宰杀,是指导致动物死亡的任何过程。
第五十四条(基本原则)
国家实行允许屠宰或者宰杀的动物名录制度。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畜牧业、林业、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确定。
屠宰或者宰杀动物应遵循人道原则,采用与动物品种相适应的减少或者降低动物压力、恐惧和痛苦的宰前处置和屠宰、宰杀方式。
禁止在屠宰前对活体动物注水、胶水等物质。
第五十五条(动物的卸载)
动物在抵达屠宰厂(场)时,应当立即被卸载。不可能立即卸载的,则应为动物提供抵挡恶劣天气和充分通风的保护条件。
装卸设备应采取防滑地板,坡道和过道的侧面应设立栏杆,防止动物跌落。
围栏的入口和出口的坡度应当最小化。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动物的编号)
动物抵达屠宰厂(场)后,对动物的编号不应当采用导致其痛苦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尽快屠宰)
动物抵达屠宰厂(场)后应尽快以尽可能减少动物痛苦的方式屠宰。不能及时屠宰的,应为其提供卫生、干燥、通风且能抵挡恶劣天气的休息场所,并提供饮食和饮水。
第五十八条(动物的抑制与击昏)
屠宰前,不得以可以避免的导致动物疼痛、痛苦、扰伤、激动或者伤害的方式抑制动物。
为减少或者降低屠宰给动物带来的不必要痛苦,屠宰前应采取击昏措施,如电击法、震荡法、电气麻醉法、二氧化碳气体暴露法等。不能立即放血的,不得对动物采取击昏措施。
第五十九条(放血与剥皮、烫洗或者拔毛)
动物在击昏后,应立即放血。
放血要迅速、干净、彻底。
动物在死亡之前不得被剥皮、烫洗、拔毛或者切除器官与肢体。
第六十条(视线阻挡)
屠宰或者宰杀动物过程中不得有等待屠宰或者宰杀的动物在场。
第六十一条(动物屠宰的其他规定)
其他有关生猪屠宰的人道要求,本法未规定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569-2008生猪屠宰人道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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