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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以下动物不得被运输: (一)怀孕早期的动物、快要分娩的动物、48小时前刚刚分娩的动物和脐带还没有治愈的新生动物; (二)不能吃食物、喝水并且没有其母体陪同的幼小动物; 轻微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如其运输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经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同意,可以被运输。 第四十七条(运输容器的建造) 动物运输容器的建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非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之中,应保证动物有充分的站、卧空间; (二)采用的运输方式和容器能够保护动物安全,防止动物逃逸,不得有尖锐的边角、槽、洞等可能引起动物伤害的缺陷; (三)运输容器应当易于清洁,其温度、空间和通风条件应当适于所运送动物品种的特性需要,使动物免受高温、低温、雨雪、冰冻、大风等严酷环境的折磨; (四)便于检查和照顾每个动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使容器保持垂直位置,不得摇晃或者震动; (五)坡道与地面之间的台阶和坡道与运输工具之间的台阶都不得超过21厘米高。 第四十八条(动物的运输) 动物运输时,要防止动物之间出现相互攻击或者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现象。层层码放装运动物的容器的,或者动物被安排在多层车厢、船舱或者机舱中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上层的动物或者动物排泄物落在下层动物的身上。 动物的拴系应当安全,长度适当,保证动物能正常躺下、吃食物和饮水,防止动物被勒杀或者伤害。 动物运输时,运输工具应当携带隔离、急救设施以及必要时人道宰杀动物的装置。 第四十九条(动物的装卸) 装卸动物时,应当采用合适的装载桥、卸载桥、坡道和过道等设施。这些设施的底板应防滑,侧面安全可靠。 卸载动物的方式必须人道,不得伤害动物。 第五十条(动物运输中的进食、饮水)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应当定时给动物以饮食和饮水。动物在无进食、饮水的情况下,运输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 动物的卸载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的,上述进食、饮水期间可以适当地延长。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动物医治与运输时间) 在运输途中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当尽可能快地得到随行兽医或者沿途兽医的照管。在必需时,为了使这些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可以在途中对非国家与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人道的宰杀措施。 动物运输、更换车辆、运输工具编组及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手续应当尽快进行。滞留时间过长的,运输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动物,必要时可以让动物下车休息。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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