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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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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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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时,应当考虑反虐待动物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遗弃、虐待动物。
第七条(反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与奖励)(插图四)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保护常识,培育和提高社会反虐待动物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
国家鼓励开展反虐待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公益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单位、个人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防止动物受到虐待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的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动物监督管理机构、动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遗弃、虐待动物或者放任动物受到虐待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予以检举、控告和披露。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从事反对遗弃、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救助或者收容遭受遗弃、虐待的动物,依法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反对虐待动物工作。
因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的民事诉讼。
负有动物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因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第九条(中央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对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中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配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范围内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林业、渔业、科技、工商、商务、文化、体育、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规范动物的管理,防止动物受到遗弃、虐待。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动物的反遗弃、虐待工作。
第十条(地方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反虐待与遗弃动物的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并保障举报系统的畅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同级畜牧业、林业、渔业、科技、海关、工商、商业、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救助受虐待或者遗弃的动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行政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依法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反遗弃、虐待监督管理。发现有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的,应当提请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立案侦查。公安部门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罚或者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现场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权扣押或者查封相应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场所。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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