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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法》规范的除外; (六)甲鱼、陆龟、蛇、鳄鱼等爬行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七)牛蛙等两栖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本法所指的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被人们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鹦鹉等。一旦某一被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个体被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终生被视为宠物动物。 本法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法所指的其他动物,包括:(插图二) (一)用于展示、娱乐目的的动物园动物,如处于普通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水族馆、海洋馆、动物展区等场所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动物; (二)马戏表演动物和其他用于表演或者娱乐的动物; (三)用于体育目的的动物,如竞技比赛用的动物以及其他动物表演赛事活动的动物; (四)用于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影视拍摄的动物;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提供特殊工作的动物,包括警犬、缉私犬、用于营救目的的工作动物等; (六)其他为人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动物,耕牛、骡子、马、驴等力作畜和导盲犬除外。 第四条(基本定义)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插图三) 本法所称的遗弃,是指故意丢弃不应当或者不适合弃置于自然的动物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遗弃动物按照虐待动物论处。 当动物本身或者动物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可能造成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卫生疾病和生态威胁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人道扑杀行动,不得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 为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动物采取的人道宰杀、人道处死或者人道扑杀行为,不得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反虐待动物的基本政策) 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 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 国家鼓励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给动物提供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条件和措施,促进对动物的人道对待,提高动物的福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虐待动物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反虐待动物的情况负责。国家将反虐待动物的情况作为对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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