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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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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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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实验人员应当对动物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实验方法。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实验动物的健康检查和处置)
实验中应密切注意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尽量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
动物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持续承受剧烈疼痛、痛苦的,可采用人道的方式宰杀或者处死。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反虐待实验动物的其他措施)
实验动物的其他利用和繁殖、运输、处理应当人道,禁止戏弄、骚扰、遗弃、虐待实验动物,禁止开展动物搏斗的实验。
实验动物的繁殖、运输、利用、处理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遗弃不适宜弃置于自然的实验动物。
第五节 反虐待其他动物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特定动物进行表演)
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类似的工作:
(一)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母兽;
(二)处于孵卵期、育雏期的鸟类动物;
(三)处于产卵期的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
(四)身体患病或者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
第三十六条(反虐待表演动物的措施)
禁止遗弃或者未经许可宰杀患病、受伤、年老、体弱或者不适于从事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类似工作的动物。
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工作或者表演;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禁止将虐待动物或者调戏、侮辱、骚扰动物作为表演内容;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活体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被投喂动物的惊吓、恐慌、伤害或者死亡。
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表演动物;禁止把活体表演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骚扰动物。
第三十七条(反虐待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措施)
不得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动物影像。
拍摄电影、展览、广告确实需要动物伤亡镜头或者画面的,应采取电脑合成或者其他技术处理方式获得。
中国禁止进口和出口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的影像制品。媒体不得播放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的影像、图片或者声音制品。
第三十八条(反虐待体育竞技动物的措施)
在训练、体育竞赛或者类似活动中,不得采取可能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并影响其行为的手段训练或者使用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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