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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中,禁止给动物服用兴奋剂和其他禁用药物。 第三十九条(反虐待特殊工作动物的措施) 禁止故意以虐待的方式使用工作犬等工作动物。 禁止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方式使用工作犬等工作动物,但因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五章  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
第四十条(动物的医疗条件) 当动物出现生病或者被伤害的症状时,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照顾措施,并请有执业资格的兽医诊治,采取医学措施。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况外,不得宰杀或者遗弃动物。 第四十一条(动物医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除了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的治疗、护理、免疫、宰杀条件和设备。 对染病动物的医疗或者手术,应基于动物治疗的需要采取合理的兽医方法,由执业兽医进行,尽量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具体规程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动物手术和治疗的限制) 禁止以改变动物的面貌和其他非医疗的目的,给动物做裁尾巴、剪耳朵、改变声音、拔指甲、拔牙等给动物造成痛苦的手术,但保护动物体格、保护特殊动物、防止动物繁殖等特殊的原因除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切除动物器官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必须以医疗必需和绝育等为前提。有关手术的目的、理由、性质、地址、时间、持续时间、执行人以及涉及动物的数量等信息,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备查。 除了医疗或者经过批准的动物实验等特殊目的外,不得给动物喂食任何可能影响动物健康或者外观的食品、药品,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可能带来类似效果的处理活动。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动物手术的麻醉) 手术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兽医应当对动物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手术方法。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染病动物的宰杀限制) 对染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以及时和积极治疗为原则。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不得对动物采取人道处死措施: (一)疫病或者伤害不可治愈,继续治疗或者放弃治疗会加重动物痛苦的; (二)疫病为传染性,不采取宰杀措施会造成疫病大规模传播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动物采取人道处死措施,必须由执业兽医或者其他经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许可的人员执行。 第四十五条(动物的医疗保险) 为了保证动物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防止其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伤害或者遗弃,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宠物动物、经济动物等动物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六章  动物运输的反虐待措施 第四十六条(动物运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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