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社会 >> 宗教信仰 >> 佛教 >> 正文
中华诵 颂中华 中华经典…
澳门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
泰山“封禅大典”将再现…
国际佛光会中华总会主办…
“中华军魂”走进中科院…
我看考古最时尚 推荐书…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
《中国庄学史》:中国哲…
国图举行“源远流长的中…
最新热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中国佛教新闻网讯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第一节  反虐待野生动物的措施 第二节  反虐待经济动物的措施 第三节  反虐待宠物动物的措施 第四节  反虐待实验动物的措施 第五节  反虐待其他动物的措施 第五章  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 第六章  动物运输的反虐待措施 第七章  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虐待和遗弃动物的行为,保障公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分类) 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但不包括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进行管理。 本法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后代被人工驯养时,也享有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 本法所指的经济动物,是指以提供力作或者以食物、毛发、皮、毛皮、医药原料生产为目的饲养或者拥有的动物,包括:(插图一) (一)肉牛、家猪、山羊、绵羊、马、驴、兔等肉用动物和奶牛等提供食品的动物; (二)耕牛、骡子、马、驴等工作动物; (三)山羊、绵羊、貉、狐狸、貂、兔等皮毛动物; (四)鸡、鸭、鹅、鹌鹑等禽类动物; (五)淡水鱼、海鱼、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0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