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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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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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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斗残杀和人与动物之间的搏斗活动。
禁止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媒体上发布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和声音。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与人道扑杀制度)
为了控制动物传染病,需要对动物采取运输、隔离等措施的,应当以人道的方式进行,防止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因防疫确实需要大规模扑杀动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求动物防疫专家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已经接受免疫的动物,动物所有人或者监督管理人能够提供免疫证明的,不得扑杀。
因防疫确实需要扑杀动物的,应当由经过兽医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的其他人员人道捕捉和宰杀。
所有的扑杀活动,应当以对动物身体和精神伤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不得采用棒打、淹死、喂毒药和非瞬间电死等残酷的方式进行。
禁止在未成年人面前扑杀动物。
第十八条(救助受虐待或者遗弃的动物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业、林业、渔业、科技、海关、工商、商业、交通运输、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救助被遗弃或者处于饥饿、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的动物。必要时,可以接管遗弃或者虐待动物的场所。 第四章 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第一节 反虐待野生动物的措施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的观赏与使用限制和禁止)
对公众开放的普通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开放期间禁止采取活体喂养的方式;
(二)禁止捆绑动物来拍照或者合影;
(三)禁止以拔牙、拔指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
禁止普通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动物表演单位以饥饿等虐待的方式对待动物。动物园、动物表演单位经营困难,致使动物处于饥饿、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时,经营者应当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救助。必要时,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管该动物园。
第二十条(野生动物的捕获、猎杀与人道处死)
野生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必须符合人道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严重受伤、严重疾病的野生动物,为了使其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兽医、动物保护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可以采取人道处死的措施。
国家禁止进口以虐待方式捕获的野生动物或者以虐待的方式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禁止以虐待方式捕获的野生动物或者以虐待的方式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从我国过境。
第二节 反虐待经济动物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反虐待经济动物的措施)
不得把法律法规禁止驯养的野生动物作为经济动物饲养。
不得以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方式驱使经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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