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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人士谈《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五周年

时间:2010-5-28 11:18:02  来源:不详

      【编者按】4月10日,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主办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勇,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副局长蒋坚永,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人大、政协、高法、高检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座谈会上,中国佛教协会传印会长、中国道教协会任法融会长、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陈广元会长、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刘柏年副主席、中国基督教协会高峰会长分别作了热情洋溢的发言。本期予以刊发,标题为本刊所加。

 贯彻条例谱写佛教事业新篇章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  传  印

      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回顾总结条例实施5年来的成就,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宗教事业的关心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宗教界人士的关心爱护。对此,我们感到十分高兴,表示衷心感谢。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我国宗教政策的系统化、法律化,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以学习宣传、思想教育为起点,以贯彻条例、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法务管理为重点,不断增强依法行事、照章办事的观念意识,努力规范各项法务活动和教务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佛教自身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5年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佛教事业的全面、健康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是进一步提高了佛教界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全国佛教界深刻认识到,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全国佛教界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按法行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是进一步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条例开宗明义,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深受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欢迎,为佛教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进一步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强调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依靠这些规定,较好地处理了风景区与景区内佛教场所的关系,阻止了佛教场所被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的问题,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促进了佛教团体的制度建设。中国佛教协会修订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制订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促进了佛教的制度建设。
      五是进一步促进了佛教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对全国佛教院校进行了调研,解决布局不合理、教制不规范、教材不统一等问题,正在研究促进佛教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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