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遭到强暴后如何认识的回答。当年,一位姓萧的学生给胡适写信,说是自己一个亲密朋友的姐姐,在几年前曾被土匪掳去,后来虽被送回家,可家人却视此事为“奇耻大辱”。这位学生问胡适:“(1)一个女子被污辱,不是他(她)自愿的,这女子是不是应当自杀?(2)若这样的女子不自杀,他的贞操是不是算
有缺欠?他的人格的尊严是不是被减杀?他应当受人的轻看不?(3)一个男子若娶一个曾被污辱的女子,他的人格是不是被减杀?应否受轻看?”
面对这样直接并没有余地的问题,胡适的回答也一点不含糊:“(1)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我们男子夜行,遇有强盗,他用手枪指着你,叫你把银钱戒指拿下来送给他。你手无寸铁,只好依着他吩咐。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来,与此无异。都只是一种‘害之中取小’。不过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故妄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谬说。(2)这个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损失。平心而论,他(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无意中砍伤了一只手指,或是被毒蛇咬了一口,或是被汽车撞伤了一根骨根。社会上的人应该怜惜他,不应该轻视他。(3)娶一个被污了的女子,与娶一个‘处女’,究竟有什么分别?若有人敢打破这种‘处女迷信’,我们应该敬重他。”胡适的这种直面回答,实在开明而现代,应该是道德观念上的大进步。在论述中,不仅说理恰当,而且比譬富有说服力,就在今天,胡适的论述仍颇有参考价值。仅就高一涵此事而言,胡适是在面对自己朋
友的作为时,表达并实践自己的学说。从实际效果看去,确实给人以新思想的启迪和新道德的尊严。
后来胡适在上海中国公学当校长,高一涵也去该校任教,协助其工作。胡适离去后,高一涵没有回北京,而选择了在南方从政。这段时间,他先后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委员、两湖监察使、甘宁青监察使、国民大会代表;1949年后,他曾任职于南京大学,担任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等,还先后任南京市监察委员,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等职。
除任各种职务之外,高一涵还以《新青年》时期的前辈身份,写出一些回忆文章。当然,与胡适的关系,此时已经非常敏感了,所以高一涵主要写李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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